元曲的用字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在编注过程中制定一个比较科学的用字规范,是保证《全元曲》质量的重要一环。为此,我们坚持了如下两条原则。
第一,“有‘法’必依”的原则。具体说来,就是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12月22日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国务院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25日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与1996年6月1日起实行的《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改繁体字为简化字,改异体字为正体字,改旧式句读为新式标点。
在使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时,我们将已收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的“晔、、诃、”等11个类推简化字和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翦、邱、澹、黏、凋”等15个字,均作为规范字使用。如“地”不改“铲地”,“翦灭”不改“剪灭”。
在使用《简化字总表》时,我们注意了以下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一)对第一表中所收的简化字,其繁体作别的字的偏旁时,不依简化字简化。如“”不改“”,“”不改“”等。(二)元曲中生僻字、繁难字甚多,对其中一些以第二表所收字为偏旁而第三表未收的,我们根据《总表》说明中“一般应该同样简化”的要求,进行了类推简化。(三)不再把“叠、覆、像、”作为“迭、复、象、罗”的繁体字。如“拜覆”不改“拜复”,“叠翠”不改“迭翠”,“像样”不改“象样”,“唣”不改“罗唣”。
第二,“宁宽勿严”的原则。
首先,对作品中的通假字、古今字、省形字和借字不予改动。如“蚤起”、“佥押”、“段匹”不改“早起”、“签押”、“缎匹”;“景从”、“取妻”不改“影从”、“娶妻”;“分付”不改“吩咐”;“元来”、“根前”不改“原来”、“跟前”。
其次,尊重宋元时的用字习惯,不以今律古。如作程度副词用的“狠”不改“很”,“糊突”不改“糊涂”;“勾够彀”、“拼拚”等组字用法各仍其旧。
再次,充分尊重《辞海》、《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最权威辞书最新版本的新规定。以上三部辞书中,凡有一书收为字头或在词条中出现的繁体字或异体字均作为规范字使用。如“、与、、、、赀、”不改“奔、欢、诉、线、涌、资、置”;“记”不改“札记”,“(ài)塞”不改“厄塞”;“山、”不改“昆山、昆仑”;“陶”、“《梁传》”中的“”不改“谷”,《淮南子·论训》中的“”不改“泛”;“、彷佛”不改“仿佛”,“、”不改“侥幸”,等等。
此外,凡因特殊需要或用简化字、正体字容易导致读者费解或误解的,则保留繁体或异体。如《钱大尹智断绯衣梦》的“本事”《谢小娥传》中,有一段小娥之父死后托梦给她暗示凶手的拆字谜:“草下有门,门中有东,乃‘’字也。”这个“兰”字就保留繁体而不改为简化字。
由于我们坚持了“有‘法’必依”、“宁宽勿严”这样两条原则,整理过程中的诸多用字问题便迎刃而解,既符合国家现行语言文字规范,又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所据文本的用字风貌。这种做法对古籍整理者来说似乎不无借鉴价值。
(文中空白系无法敲入的字,请读者见谅)